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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终审被判侵权,部分被告表示将申请再审
Feng 2019-08-12 13:21

三言财经 8月12日消息,8月8日,《九层妖塔》侵权案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对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张牧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之所以有很多改变原作品本义的现象,原因之一是大家对改编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改编过程中,各方应尊重文学作品、尊重观众、尊重行业本身,这样的作品才能经受住市场的检验。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健是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和陆川在该案中的诉讼代理人,他表示:“目前已经有被告表示,将针对该案判决申请再审,其他问题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据了解,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将涉案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上映。

  

小说作者张牧野认为,涉案电影没有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涉案电影内容对涉案小说歪曲、篡改严重,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且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涉案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张牧野将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作品作者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犯的主张不成立,而仅支持了关于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牧野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电影侵犯了署名权是正确的,但认定其改编、摄制行为未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错误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故应当认为对该权利的侵犯不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动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在该案中,涉案电影将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设定为了具有外星人超能力的后裔,故事内容被改为了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法院认为,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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